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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燃气协会章程(新)

发布日期:2023-06-06 浏览次数:5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宁波市燃气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NBG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宁波市燃气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政策,推进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海曙区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团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宁波市蓝天路4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提出研究和建设事项,促进我市燃气事业的发展;

      (二)开展燃气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行业在安全管理、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科研、设计、施工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开展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才,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燃气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进行评审、鉴定、推广、交流和应用,促进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六)开展行业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收集、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的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等;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的纠纷;

      (八)加强与兄弟省、市燃气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参观考察、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上级协会及会员所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开展有益于协会和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凡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施工和生产燃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当地燃气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并经当地常务理事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取得协会信息及有关资料;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燃气行业法规和职业道德;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理事会备案即可停止会籍。会员无故三年连续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劝告无效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者可劝其退会或终止会员资格:

      (一)自行停产、转产或破产;

      (二)依法撤销;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拒不改正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和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热爱燃气事业,为发展燃气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协会的名誉职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等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协会上一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燃气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行业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热爱燃气事业,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和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三十一条  名誉理事长、顾问行使的职权

      (一)参与协会的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监督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团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相关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手续时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3年6月6日第五届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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