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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燃企业及经营LNG的企业是否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发布日期:2023-12-04 浏览次数:446

      城燃企业及经营LNG的企业是否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作者:郝伟、田卓亚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且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通常来讲,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并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是在实践中,城燃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还要区分不同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将对城燃企业及经营LNG企业是否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分析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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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修正)》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并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故对于如何认定城镇燃气的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城镇燃气的范围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城镇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属于城镇燃气。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订)》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也适用本办法。

      2018年,GB/T13611-2018《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国家标准作出更新,第3.1条写明城镇燃气一般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二甲醚气、沼气。天然气包括矿井气、混空轻烃燃气、干井气、油田气、煤层气、页岩气、煤制天然气、生物天然气,这一具体表述与热值和密度有关。该标准也针对城镇燃气也作出了更加明确的定义“符合规范的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做燃料的公用性质的燃气。”


      三、不同类型的城燃企业应当如何办理危化品许可证?

      (一)经营民用燃气的企业

      该类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甲烷、丙烷等燃气,主要供给为居民生活及商业等作为燃料的公用性质的燃气。根据最新出台的《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国家标准,虽然对于城镇燃气的定义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明显区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定义是列举式说明,不便理解和使用,新标准的定义明确提出“城镇燃气是作为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这说明无论是卖给工厂、商场还是居民,只要是用作燃料,就无需前置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仅需住建部门后置许可的燃气是“燃料用途”即可。


      (二)经营工业燃气的企业

      该类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燃气,很多燃气管理部门认为其使用风险大,多地燃气管理部门与安监部门沟通后,将工业用丙烷等燃气纳入危化品管理范畴,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修正)》的规定,要求该类企业必须办理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

       

      (三)经营综合气体的企业

      该类企业既经营纳入危化品管理范畴的工业气体,同时又经营大量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修正)》的规定,应当同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LNG应当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从物理形态上看,LNG是天然气气体经过净化后,通过压缩降温,冷却移走热量,并除去其中的氮气、二氧化碳、固体杂质、硫化物和水,再节流膨胀而得到-16℃以液态形式存在的天然气,其物理形态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城镇燃气”的规定不同。


      从城镇燃气供给系统上看,城镇燃气是指城市范围内,进入城市供给系统后,由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如燃气公司)直接供应给生活、生产所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而实践中,LNG贸易商从上游采购LNG运输到终端用户的商品始终是LNG,而终端用户自身对LNG的使用(直接使用或气化后使用)与LNG贸易商之间显然并没有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LNG不属于城镇燃气。所以,只要LNG贸易商不参与LNG气化成天然气后的经营活动,经营LNG显然不需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是,LNG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明示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3]的相关规定,经营LNG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经营LNG点供应当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还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在LNG点供的经营资质管理上,国家层面上至今未出台统一的政策,从而导致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从调查来看,目前全国在LNG点供的经营资质管理上仍然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向LNG点供工业用户提供LNG的贸易商,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例如浙江省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LNG点供不属于城镇燃气,主管单位不是住建部门,而归属于应急部门,这就意味着向LNG点供工业用户提供LNG的贸易商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


      第二种模式:向LNG点供工业用户提供LNG的贸易商,需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2020年8月7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对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关于工贸行业企业自建液化天然气站安全监管工作的复函》明确表示LNG点供属于城镇燃气,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综上,对于经营LNG的贸易商来说,无论其经营的LNG是否作为燃料使用,如果气化站是由终端用户自建和运维,该LNG在气化之前均不属于城镇燃气的范围,显然不需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仅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即可;对于经营LNG点供的贸易商来说,除了参考综上所述两种模式的规定外,还应该遵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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