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计量器具选购)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在选购计量器具时,应当依法选择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并保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计量器具使用年限。不得选购和使用未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与型式批准不一致的计量器具。
第八条(计量器具首次强制检定)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在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主动报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方可安装使用。不得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
第九条(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将其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其量值准确。
第十条(计量器具入库)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入库核查制度。在计量器具入库时,检查核对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检定合格印证是否齐全、铅封是否完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等,并建立入库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库。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出库)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领用出库登记制度,建立领用出库档案。领用方应当抽查核验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检定合格印证是否齐全、铅封是否完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等,并签字确认或系统记录。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库。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安装)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操作规范要求,规范安装计量器具,避免出现因安装问题造成永久系统误差而影响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故障处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如检查中发现计量器具损坏、故障等问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告知用户,并在规定时间内为用户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因计量器具损坏、故障等问题造成用户损失的,应给与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轮换)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根据计量器具使用期限,提前制定和公布轮换计划,评估轮换风险,建立轮换舆情投诉监测处置制度,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有序开展计量器具轮换工作。轮换计划、轮换方式以及轮换计量器具相关信息应及时采取在轮换区域(社区、小区)公示、定向短信提醒或公众号推文等方式让用户知悉,并主动协同属地街道、物业等单位做好轮换方案宣传工作。同时,在轮换过程中要注意关注用户反映,及时做好用户质疑解答,化解矛盾。在轮换过程中发生计量投诉的,应当依规快速处置。
第十五条(废旧计量器具处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报废制度,对到期轮换、故障更换、失准更换的老旧计量器具进行登记报废,并完善计量器具台账。